宁波市福建商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重要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其中章程修改内容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室)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也可用商会的信息平台通知)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福建商会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一般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参加,特殊情况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议题由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审批同意。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之前用商会信息平台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商会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工作要求以及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研究布署落实;
(三)研究商会下阶段的主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商会建设和计划开展的重大决策;
(五)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商议处理商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工作计划,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长常务会议报告,会长负责检查决议和工作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会议须有专人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视情况将会议有关内容在商会信息平台和商会网站上向会员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福建商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会员大会追认;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宜;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
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
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之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或用商会信息平台)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会议形成决议时与会人员需在决议文件上签名,若未形成决议则不需签名。记录人根据会议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整理会议纪要,由会长签批后存入档案。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福建商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以及秘书处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商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果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接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一般由秘书处、副秘书长、办公室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秘书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月20号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条 会议职责
(一) 汇集各工作组工作情况,商讨本月商会完成重要工作情况以及下月工作目标。
(二)提出当月会长会议议程(决议),经会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落实,会议议程在3—5个工作日内以通讯或信息的形式告知与会人员。
(三) 商讨商会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条 会议须有专人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视情况将会议有关内容在商会信息平台和商会网站上向会员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一般由小组成员、办公室记录人及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月20号之前,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条 会议职责
(一) 汇集总结当月小组工作情况以及职责内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商讨下个月小组工作计划,为秘书处会议和会长会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小组内副秘书长负责收集会议资料,报予秘书处(办公室)。
(三) 商讨小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条 会议须有专人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视情况将会议有关内容在商会信息平台和商会网站上向会员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商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商会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八)负责商会成员会费的收缴及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上级审批。
(三)审批权限。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及其他开支均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季度值班会长和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整岗位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因出差需借款,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季度值班会长和会长审批。
第四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秘书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本会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办公室)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秘书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的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住宿标准及出差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四)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五)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的工资中扣回借款。
(六)非专职人员出差交通住宿费自理。
第七条 凡商会正式接收到邀请函或请帖邀请参与其他商会活动的,必要时商会活动礼金(礼品)标准为3000元,过往有活动礼金往来的以对等原则支出礼金。
第八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未能休假的专职人员,按本人日工资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九条 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福建商会
第一条 为保证商会正常运作需要,根据《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和《宁波市福建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商会批准加入商会的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个 会员单位缴纳标准为每年500元。
第三条 无特殊情况在二年内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不能再享受商会提供的优先服务项目和使用商会为会员构建的各类服务平台。
第四条 每届理事以上单位会员按届向商会交纳会费,会费一次性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一) 会长:10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25万元;
(三)副会长:10万元;
(四)监事长:15万元
(五)常务理事:2万元
(六)理事:1万元;
第五条 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统一收缴并开具发票。
第六条 本规定由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甬福商字”和“甬福商办字”。“甬福商字”适用于以商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类文件需加盖商会印章。“甬福商办字”是以秘书处(办公室)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办公室)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类文件需加盖秘书处(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甬福商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甬福商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宁波市福建商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宁波市福建商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商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商会或秘书处(办公室)行文或收文应当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商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宁波市福建商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宁波市福建商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商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所属行业、专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举办重大的业务(学术等)活动;
(七)举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发生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的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后,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或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备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了真实、准确记录商会成立发展历史过程,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大事记的记录、整理归档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负责,由秘书长审核,每年的年度大事记在次年1月底前整理打印归档,按要求标注明确。
第三条 大事记的编写与整理原则应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采用提纲式或条文化的表达方式,一事一项,简明扼要,其记载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为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商会相关决定,规定及其执行的主要情况;
(二)福建、宁波两地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来本会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情况和所做的重要讲话要点;
(三)福建、宁波两地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工作的落实结果;
(四)商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商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六)商会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七)商会组织机构及重要人事安排及变动;
(八)商会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及处置结果;
(九)其他与商会建设及发展关系重大的大事、要事。
第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福建商会
依据《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会长向理事会负责,代表本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的日常事务有决定权;但事后应向会长会议通报: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本会财务实行统一审核,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
五、负责本会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名,交理事会决定;
六、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提名监事会组成人员,交会员大会决定;
七、会长对下一届领导班子组成成员选有推荐权。
一、 常务副会长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分管商会工作;
2、受会长委托或授权临时行使会长职责。
3、担任季度值班工作,履行值班职责。
二、副会长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分管商会工作;
2、对负责挂钩联系的有关部门和联络站(处)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3、担任月度值班工作,履行值班职责。
依据《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监事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事长职责
1、主持商会监事会工作,对商会监事会的日常事务有决定权;但事后应向监事会与理事会通报: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3、监督商会章程、决议的落实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商会财务费用情况;
4、负责做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上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5、负责向理事会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履行会员大会交予的其他职责。
二、监事职责:
1、监督商会章程、决议的落实情况;
2、监督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
3、监督商会财务费用情况;
4、向监事长提出相关监督情况的总结;
5、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履行监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波市福建商会
按照《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工作,召集和主持秘书处会议,对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有决定权;
二、组织实施本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情况;
三、签署秘书处(办公室)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组织拟制本会的工作报告、计划、规划、总结,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和日常文书材料;
五、负责本会拟发公文、《商会简报》、《宁波闽商》、新闻报道等文电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批阅来往公文,并检查处理结果;组织记好商会大事记;
六、收集倾听会员企业所反映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向会长汇报有关情况;
七、提名秘书处(办公室)专职办事人员人选,交会长会议定;
八、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地方的有关政策,并及时传达有关人员;
九、受会长委托,协调商会各部门的工作;
十、代表商会与兄弟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工作;
十一、办理会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宁波市福建商会
按照《宁波市福建商会章程》,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四个工作组工作以及相关决议、决定的督办和落实;
二、负责综合四组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汇报秘书处;
三、收集倾听会员企业所反映的要求和建议,汇报秘书处;
四、对商会的文件资料的编辑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宁波市福建商会
秘书处(办公室)由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为商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负总责,受会长领导。其工作职责:
一、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会长会议或商会理事会决定,负责组织各项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商会的日常行政协调管理工作;设施及办公用具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协助商会有关部门对会员管理、联络、交流、宣传、培训、服务维权等工作的安排;
三、负责商会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商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四、协调商会内外关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商会及会员单位联系,协调会员单位各项工作;
五、负责商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协调财务部门做好会费的收缴和会员、有关部门的捐赠捐助;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会的宣传工作;负责编辑出版《宁波闽商》的编辑工作;负责商会网站的建立和日常维护,构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负责商会其他服务平台的建立;
八、负责搜集和交流经济信息;协助制定商会开展或参与各种经贸活动的组织计划;督促检查商会创收项目的落实推动情况;
九、负责商会大事记得记录、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商会文件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协助商会有关部门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搜集了解会员诉求、困难和问题:组织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负责聘请如法律、投资等顾问事宜。
十一、完成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商会宗旨和理念,弘扬闽商文化,商会设立了闽商文化办公室,其工作职责为:
一、收集、考察、考证闽商在甬文化;
二、继续收集整理福建会馆的有关资料,为筹建福建会馆打下扎实基础。
三、汇编商会闽商文化录等书籍;
四、负责商会信息平台上闽商文化等相关资料的收集;
五、宣扬闽商文化,保存闽商文化遗产;
六、做好闽商文化的宣传,提升商会形象。
按照贯彻商会章程,保证商会正常运作,商会设立四个工作组,分工负责商会会务,其职责分别为:
一、会员服务组
1、负责公检司法方面相关服务;
2、负责医疗就诊方面相关服务;
3、负责学籍、入学、教育等相关服务;
4、负责律师咨询及诉讼服务;
5、会员发展、会费收缴事宜;
6、根据会员需求提供相关服务。
二、经济发展组
1、负责会员企业发展情况分析把握;
2、负责相关经济政策收集和传达;
3、负责市场调研、市场风向把握及市场交流;
4、负责经济项目的考察和合作;
5、负责提供银行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综合内务组
1、负责会议的安排和布置;
2、负责协议酒店的签订;
3、负责商会后勤服务;
4、负责商会宴请安排;
5、负责会员活动后勤工作。
四、涉外宣传组
1、负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信息;
2、负责与福建、宁波两地党政机关、上级领导的交流联系;
3、负责与宁波异地商会的交流联系;
4、负责 商会形象的维护;
5、商会网络公众平台信息维护和更新。
宁波市福建商会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建设与商会发展同步推进的效果。
二、加强党的建设与坚持商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出谋划策而不是直接决策,组织引导而不是发号施令,主动服务而不是越权干预,强调党组织对商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上引导,宣传舆论上的监督,工作安排上的支持,切实保证商会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
三、支部委员会对本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对上级党组织负责,支部要发动全体党员支持和帮助商会理事会开展各项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或要求,组织本支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
五、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共产党员的行为表率作用。树立党员良好的思想政治作风。
六、发展党员队伍,加强党建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训。
七、按照党章规定和党费缴纳标准,做到按时收缴党费,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宁波市福建商会
为发挥商会工会联合会的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素质、发展企业、协调劳务纠纷的作用,商会工会联合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各会员单位工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加强各会员单位工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协调各会员单位工会工作;
二、引导和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经济建设,努力完成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发挥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积极开展会员企业职工培训与活动,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积极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协调职工与企业的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等问题;
五、加强本会与各企业领导、企业工会和地、市政府及有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在企业工会之间、企业职工与政府之间架起信息传递和服务的桥梁;
六、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建设。研究制订联合会工作计划,聘用和更换联合工会工作人员,讨论决定联合工会重大问题,审核批准并上报会员单位工会委员会的选举报告;
七、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组织决定和联合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指导本行业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