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福建商会
宁 波 市 福 建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宁波市福建商会, 英文名称: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缩写:FCCN
第二条 性质:宁波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在宁波市注册经营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福建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闽、甬两地的经贸合作为宗旨,为在甬闽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引导闽籍企业守法经营,继承闽商的优良传统,树立现代闽商的良好形象。组织、引导广大在甬闽商和企业界经济人士,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凝聚实力,共谋发展,为闽、甬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宁波市福建商会党支部,党建领导机关为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党工委,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商会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商会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闽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福建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福建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广泛吸收在甬闽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单位入会,本会会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最近连续2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的,方可加入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合法经营;
(二)拥护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六)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情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商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四)取得商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
(五)享有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商会章程和其他规定载明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商会提交书面申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会员证未交回,造成商会经济和名誉损失,商会有权依法追溯原持证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 审议商会财务报告和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五) 审议会费收缴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和商会秘书处执行相应的决议和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增选理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以上(含)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商会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及监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职条件:
没有担任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职务的会员;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为人正派;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超过两届。
监事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由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受监事会委托,检查商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
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保守商会秘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并通报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状况进行监督。
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对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对商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监督决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列席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监事,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
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 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三) 热爱商会工作,为人正直,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和商业实力,德才兼备。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其中会长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商会全面工作
(二) 组织研究商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 对商会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并在事后向会长办公会通报;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重大决策委员会会议;
(五) 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六) 签发商会重要文件;
(七) 提名秘书长人选;
(八)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 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商会日常活动;
(四) 编制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重大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提名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七) 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和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所组成。
商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是商会重大经济建设事项的调研论证机构,由会长牵头,商会领导、商会顾问代表以及外请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 本商会设顾问制度。商会顾问由在甬机关工作的闽籍热心乡贤、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届一聘任,商会顾问成员按照章程参加活动,参与议事。
第四十一条 为继续发挥上一届领导班子的积极性和作用,视情况,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任为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一届一授聘。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设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创会会长离任后即为本会终身名誉会长;对为商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乡贤和知名人士,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授予名誉会长荣誉,名誉会长实行一届一授聘。
第四十三条 商会按照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建全内部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部门对商会的经费补助。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以商会运作平台建立的经济实体,年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商会作为运作经费。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挪用私分。
第四十六条 商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商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商会建立党支部,党支部工作接受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党工委的有关领导。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商会党员数量符合上级党组织要求时,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设立党总支,并在党员比较多的会员企业设立党支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支部的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党支部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要积极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过2020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